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3月25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社会委和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认真研究组成人员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3月26日上午,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考虑到消防救援队伍具有职业风险高、牺牲风险大的特点,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对于关怀激励消防救援人员,有效发挥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据此,调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两款顺序。(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新旧标准转换的内容修改为“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三、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5年5月1日。
以上汇报及修订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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