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启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3月25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完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行为,内容可行,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有的组成人员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26日上午,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加了“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完善了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因地制宜开展投资,防止“内卷式”竞争的内容,明确了“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构建重点突出、有序竞争的空间格局”等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细化了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程序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的内容,规定“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四、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助推存量企业再投资,对“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作出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
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进一步厘清了政务服务相关信息报送流程和首席服务员选配条件,明确“专班及首席服务员相关信息应当在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选配熟悉项目情况的项目首席服务员”等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细化了人才支持政策,将医疗保障部门增列为落实人才保障政策的责任部门。(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七、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5年5月1日。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以上汇报及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网站标识码:0000000001 黑ICP备06004973号